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做出以下承诺:
一、 积极履行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职能,全面贯彻依法治
国方略,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二、 推行政务事务公开制,依法公开司法行政信息,增强
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 加强机关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廉洁从政、严谨规范、
提升素质、树立形象,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性、服务性机关。
四、 法律援助服务公开承诺
(一)保证按时上岗、热情接待当事人;
(二)依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应援尽援,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弱势群体的法律需求;
(三)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认真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五日内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五日内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在北京重大活动期间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及时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做到当天申请,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律师;
(五)实行首问责任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为法律援助受援人员提供优质服务。且认真做到一是文明服务,主动热情,文明用语,充分展现司法人员的精神风貌。二是首问负责制,谁解答谁办理谁负责,对应援的案件申请,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三是限时办理,申请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受援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手续;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不予以受理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相关权利。
五、律师法律服务公开承诺
(一)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办事,切实加强律师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建设。
(二)信息公开
通过区司法局网站及办事窗口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各项行政申请办事程序、时限和服务标准,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优质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勤政廉政
贯彻落实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在工作中做到不吃、拿、卡、要,不提任何超出正常工作范围以外的要求和条件,认真贯彻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
(四)文明服务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坚持文明用语、规范着装,佩戴胸
牌,提高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共满意程度,真诚为服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六、东方公证处服务承诺
(一)依法执业。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务,切实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规范收费。公开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不以任何理由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廉洁服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金和馈赠,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优质高效。本着优质、高效的原则,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出具公证书;遇紧急、特殊情况可以约定出具公证书的时间。
(五)言行规范。接待办证当事人时,举止文明、态度热情、语言规范、有问必答,不搪塞、不推诿。
(六)便民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对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可以上门提供服务。
(七)保守秘密。对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事务,特别是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证事务,严格保守秘密。
(八)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办理救济金、抚恤金、养老金的公证事项,可以适当减免公证收费。
(九)过错承担。发现错误公证书及时纠正,由于公证处或者公证员的过错,致使公证书被撤销,并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证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投诉必复。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对当事人的投诉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尽快答复。
七、信德公证处公开服务承诺
(一)依法服务。坚持依法办证、公开办证制度,坚持收费标准,不办“人情证”,严防假证、错证。
(二)清廉服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行纪律,不得接受宴请和收受礼金。
(三)文明服务。公证人员履行公务时,应举止文明、仪表大方、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四)高效服务。对证明材料充分、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核实有关情况的除外)。当事人急需公证书的可约定出具公证书时间,尽量满足当事人需求。
(五)便民服务。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或单位团体、大宗公证事项,可以提前预约办理公证。对身体残疾、行动不便的当事人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后可以安排优先办理。
(六)法律援助服务。对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社会救助人员、特困企业职工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办公证或因社会公益活动申办公证的可以实行减、免公证费用。
(七)保密服务。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严禁任何人对外泄露。
(八)投诉处理。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复查、投诉申请,及时受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信访电话:84228050
监督电话:84217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