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承接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东政发〔2014〕6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区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32号)要求,根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13〕3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4〕19号),经2014年11月3日东城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取消区级行政审批11项,承接市级下放行政审批27项,规范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实施机关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各部门要合理评估审批取消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制定并落实监管措施,防止管理脱节。同时,须在本通知公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清理已在门户网站和行政服务中心公开的、涉及取消的审批事项。
二、对于承接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部门要与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做好沟通,制定并落实承接办法。承接部门须在本通知公布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所承接事项的有效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属于进驻行政服务中心事项的须同步公开),公开的信息包括:审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审批对象和办理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等,并严格按照公布的内容开展审批。
三、不涉及审批取消和承接的部门,须按照以上关于承接事项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已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区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审批实施机关在门户网站和行政服务中心公开的审批事项信息进行检查,确保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全部取消、承接的审批事项全部承接,并规范各部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内容。
各审批实施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激发活力”的要求,切实精简审批事项,着力优化审批流程,从严规范审批行为,将全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向深入。
附件:
1.东城区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1项)
2.东城区承接北京市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