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转发
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关于东城区中小企业
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6〕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制定的《东城区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1月30日东城区政府第8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9日
东城区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
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办法
区产业投资促进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能力,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文件精神,健全东城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按照“总量控制、规模适当、严格标准”的原则,推进东城区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引导企业集聚的商务楼宇、厂房、院落向适合东城区产业发展需要的“集聚人口少”、“高精尖”产业转型升级,丰富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东城区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分中心、基地)是指经东城区政府认定,并由区产业投资促进局授牌的东城区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和小企业创业基地。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中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标准划分的企业主体。
第四条 区产业投资促进局是本管理办法主责部门,负责组织分中心、基地的授牌、管理及考评。
第二章 分中心、基地的授牌
第五条 拟申报分中心、基地的运营主体按要求向区产业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逻辑性初审,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并征求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东城工商分局意见,最终结果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产业投资促进局授予“东城区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或“东城区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称号。
第六条 分中心、基地的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和《东城区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符合“高精尖”产业方向,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定位。
第七条 分中心的授牌标准包括:
(一)公益类和增值类服务窗口分别不少于10个,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设立企业一站式服务窗口,对新入驻企业落户过程中需办理的各项审批事项提供代办服务,简化企业办事流程。
(三)进驻企业办公场所不少于30个房间,每间不少于10平方米。
(四)用于单个企业的咨询和业务解释场所,不少于5个工作间,每个工作间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五)建有餐厅和休息区,配备工作人员、入驻企业人员的就餐、休息等基本生活保障空间,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不少于20个企业办事停车位;设立相应的健身设施;保证通讯、网络畅通。
(六)用于组织驻区企业的政策解读、培训、表彰等公共服务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七)签约一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劳动社保、人力资源、融资、培训等方面服务的中介机构,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企业服务,聚集各类中介机构不少于15家。
(八)注册企业必须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
(九)运营主体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80%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0%的员工有从事中小微企业服务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第八条 基地的授牌标准包括:
(一)项目建设符合东城区土地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创业基地经营场所,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发展规划,布局合理,发展方向明确,特色明显。
(二)应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小企业创业、研发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良好的生产环境,较健全的服务功能。配备有统一的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一般包括政务代理、创业培训、信息咨询、企业管理、技术支撑、市场开拓、融资服务、物业管理等系列服务。
(三)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并具备较为完善的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配有相应的公共配套空间和设施,其占用面积不应少于创业基地总面积10%,具有与入驻企业数量相配套的停车位。
(四)聚集一定数量的企业,其中80%以上入驻企业在东城区完成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入驻企业必须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
(五)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至一年。
第三章 分中心、基地的公共服务
第九条 经授牌的分中心提供的公共服务必须包含以下基础服务内容:
(一)政策解读,包括政策宣传,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二)信息咨询,包括政策咨询、法律、财会、人力等专业类业务前期答复与指导。
(三)培训服务
1.政府各部门的政策培训;
2.企业设立培训:工商注册、税务办理、人力社保内容办理、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政策的讲解和培训;
3.为初创期企业及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实用性培训,搭建交流平台,为成长期企业提供的各类项目路演活动。
(四)政务代办,包括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专项审批等。
(五)法律事务代办,包括法务顾问、诉讼代理等律师事务业务。
(六)会计代理服务,包括代理记账、财务托管、增资变更等专业会计服务内容。
(七)人力资源代理,包括人才代理,社保/公积金委托代理、代理招聘等业务。
第十条 经授牌的基地提供的服务必须包含以下创业孵化服务内容:
(一)创业场所,提供经营(办公)场所或掌握创业技术的见习场所。
(二)创业指导,具备创业指导或辅导师,开展创业指导和培训工作。
(三)孵化服务,为创业者提供法律、会计、评估、营销、市场策划等咨询服务,提供资金、市场对接平台。
(四)公共服务内容,可参考第九条所列内容。
第十一条 分中心、基地根据自身情况也可提供以下增值服务内容:
(一)投融资服务
(二)上市服务
(三)信用评级服务
(四)项目申报服务
(五)企业人才培训,员工培训、拓展培训等
(六)企业家理财、经营管理类培训等
第四章 分中心、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分中心、基地的日常联系由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定点联络员负责。原则上每个分中心或基地配备1名联络员。联络员对责任分中心或基地的建设情况、日常运行情况和发展规划具有知情权,并可通过电话、活动及走访形式获取相关信息。联络员同时有义务协助解决责任分中心或基地的相关困难。
第十三条 分中心、基地运营主体应定期向区产业投资促进局报送建设情况、服务开展情况和近期规划信息。一是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分中心、基地运营主体每月前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月工作总结和当月工作计划,统计上月活动开展、入驻企业变动、服务企业情况以及企业困难需求等重要数据,计划本月主要工作;二是遇组织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前,分中心或基地运营主体要及时将信息报送联络员,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上报活动专题信息;三是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作总结,总结工作情况和上报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分中心和基地运营主体要加强对入驻企业的服务,建立入驻企业档案和台帐,定期收集和更新企业信息,保证数据可靠有效。入驻企业档案应包含企业注册登记证照的复印件(工商、税务、统计)、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入驻企业与分中心、基地运营主体签订的租赁协议或合作协议、入驻企业承诺书、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企业年度缴税情况等内容。分中心和基地要有专人负责联系企业,每月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即时通信软件等多种途径定期与入驻企业取得联系,获得企业经营状况、实际办公人数和规范经营等基本情况,确保企业不失联,不出现违法乱纪问题,发现隐患企业要及时上报处理。
各分中心、基地运营主体每年定期向区产业投资促进局提供入驻企业台账,协助区工商、税务部门开展企业清理工作。
东城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每年定期向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反馈各分中心、基地入驻企业登记、缴税情况,协助分中心、基地完善入驻企业台账。
第十五条 分中心和基地要建立入驻企业退出机制,对属于非首都核心功能疏解企业、长期失联企业、不配合分中心或基地管理企业、1年以上无经营数据或纳税数据企业、不正当经营、违法乱纪企业等要及时清退出分中心、基地。
分中心和基地要将企业信息反馈区产业投资促进局或相关职能部门,东城工商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应积极开展相关执法活动,推广正常经营秩序。
第五章 分中心、基地的考评和称号撤销
第十六条 区产业投资促进局每年组织对分中心、基地进行考核和评价,对分中心、基地软硬件建设和公益性服务给予资金扶持,扶持资金额度与考核结果挂钩,对不合格的分中心、基地责令整改,对两次以上整改无效的撤销其分中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对分中心、基地的资金扶持内容包括:一是对新授牌的分中心、基地运营主体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补贴分三年安排,其中授牌当年给予补贴20万元,授牌后第二年且考评合格以上的给予补贴20万元,授牌后第三年且考评合格以上的给予补贴10万元。二是每年对分中心、基地举办公益性培训和活动,按照相关费用给予运营主体资金补贴。其中,对考评优秀的分中心、基地补贴金额不超过12万元。对考评合格的分中心、基地补贴金额不超过8万元。对考评不合格的分中心、基地不予补贴。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管。对分中心、基地的政府资金补贴,原则上分中心、基地只能用于拓展公共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以及公共服务场地进行必要改扩建的支出;必要的设备购置支出;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组织开展公益性和公共性服务必要支出等。每年由区产业投资促进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分中心、基地使用政府补贴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分中心、基地未按上述用途使用政府补贴资金的,由区产业投资促进局予以追回。
第十九条 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总分值为100分。具体内容参考附件《东城区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考核量化表》。
第二十条 考核的组织。每年由区产业投资促进局组织、开展考评工作。按照考评内容各分中心和基地提供相关材料,采取实地考评和材料考评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评分标准给予打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的评定。考核成绩排名前30%的分中心、基地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考核成绩低于60分且达不到平均分数一半的分中心、基地评定为不合格,其余分中心、基地考核评定为合格。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分中心、基地考核评定一票否决制,对分中心、基地出现以下问题的,在年度考核中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引进不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和《东城区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企业入驻。
(二)分中心、基地入驻企业发生违法违纪情况或被行政部门立案处理的企业数量超过入驻企业总数5%的。
(三)分中心、基地运营主体发生违法违纪情况或被行政部门立案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社会监督。由区产业投资促进局每年组织对分中心、基地开展满意度调查,从分中心、基地入驻企业和服务企业当中随机挑选一定比例企业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收集并反馈各分中心、基地在服务企业中的问题和建议,对满意度较低的分中心、基地由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开具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分中心、基地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分中心、基地的称号撤销。分中心、基地的撤销称号是指在年度考核中出现一次不合格的分中心、基地,由区产业投资促进局开具整改通知书并给予分中心、基地半年的整改时间,对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分中心或基地,经区产业投资促进局研究并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产业投资促进局撤销分中心、基地称号并收回称号授牌。
对于授牌时间不满2年的分中心、基地,如被撤销分中心、基地称号并在授牌期间享受过第十七条资金补贴的,由区产业投资促进局收回已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 分中心、基地运营主体应对所提供认定、考核管理的相关报告、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产业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