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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6〕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经2016年1月11日东城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7日


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促进非首都功能疏解,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结合调整后的《北京市东城区总体发展战略规划(2011年-2030年)》以及我区经济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城区产业和投资促进局是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办法信息发布、项目征集、组织评审、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的领域和方向为:符合东城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以及《东城区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版)》要求,且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范畴的。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主要是指依法在东城区完成各项注册手续,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划分的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中东城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经东城区政府批准,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孵化器等。

第六条  本办法中“区级财力贡献”是指:按照国家分税制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东城区留成部分扣除转移支付上缴北京市财政和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项事业费法定增长后的余额。财力贡献时间为公历年度。

第七条  本办法中“融资服务”是指:贷款融资、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相关金融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中“股权激励”是指: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以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企业的重要科技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等实施的激励行为。

第二章  补贴类条款

第一节  对驻区企业补贴

第九条  租房补贴:对于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新设立或新迁入东城区的文化创意产业、新兴产业企业,租用办公用房开展实际经营且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按照年房屋租金20%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执行期3年,三年房租补贴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企业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退还已获得的补贴资金。

第十条  贷款贴息:驻区企业从驻区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短期贷款项目,实际支付不高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每家企业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融资补贴:驻区企业通过东城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融资活动,按照不超过其服务费用50%的标准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担保费用补贴:驻区企业实际支付给驻区担保机构的服务费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版权费补贴:对于通过东城区版权交易平台进行版权登记和版权交易的驻区企业,按照其实际支付服务费用50%标准进行补贴,单笔补贴额不超过1万元,每家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展会参展补贴:鼓励东城区驻区企业积极参加行业内省级以上重大展会活动,对驻区参会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用给予不超过30%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于已申请享受市级补贴政策的展会参展项目,不再同时享受东城区补贴政策。

第二节  对公共服务平台补贴

第十五条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引导和规范东城区各类公共平台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条件和环境,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通过市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北京市资金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1:0.5的资金配套。

第十六条  公共服务平台活动补贴:对于东城区各类公共平台,举办公益性培训和活动,可对相关费用给予资金补贴,对考评优秀的同一主体年补贴资金不超过12万元,对考评合格的同一主体年补贴资金不超过8万元。

第三节  对中介服务机构补贴

第十七条  担保机构代偿补贴:驻区担保机构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发生的代偿损失,按照代偿金额15%给予补贴,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奖励类条款

第一节  对驻区企业奖励

第十八条  获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称号的驻区企业,给予不超过3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著名商标”称号的驻区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非遗奖励:鼓励驻区企业的项目或产品申请进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给予项目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入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给予项目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入东城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给予项目单位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享受过奖励的项目不再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资金配套奖励:驻区企业获得国家或北京市专项资金支持,给予不超过1:0.5的资金配套,每家企业总配套额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过东城区配套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引进风险投资奖励:对于引进风险投资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驻区企业,按照引入的风险投资额给予资金奖励,每家企业年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奖励: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东城区,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投资于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后,股权投资企业完成全部投资或管理企业在东城区管理的基金存续期结束后,按其投资于驻区企业的区财力贡献,给予相应奖励。被投资驻区企业区财力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按照区财力贡献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股权激励奖励: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工作,对于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的规定实施股权激励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成果转化奖励:鼓励驻区企业将自主创新成果实现市场化、产业化,对已经转化为产品或服务的企业且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每项转化成果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标准化项目奖励:鼓励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牵头或主导制定各级标准化项目,对已公布的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已公布的国家标准,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已公布的行业标准,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已公布的地方标准,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出口奖励:对于年产品或服务出口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节  对中介服务机构奖励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奖励:鼓励驻区各类金融机构为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包括集合债券、集合票据、集合信托、融资租赁、私募债等相关金融服务。对当年为10家以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累计融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照融资总额0.25%给予奖励,每家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奖励:鼓励驻区担保机构为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驻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于为驻区企业年度担保额在3000万以上的驻区担保机构,按其提供担保总额1.5%给予奖励,每家担保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节  对商务楼宇奖励

第二十九条  楼宇置换奖励:鼓励楼宇业主或经营单位加强与政府合作,对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非商务楼宇实行整体功能置换转为商务楼宇,并与东城区签署合作协议开展招商工作,按改造商务楼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改造主体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楼宇产业聚集奖励:为发挥楼宇经济聚集效益,促进新兴产业实现发展,新兴产业企业入驻数量占本商务楼宇入驻企业总量60%以上或使用面积占可租用面积的60%以上,且楼宇整体出租率达到90%以上,同时已入驻新兴产业企业区财力贡献合计占本楼宇全部企业区财力贡献总额的60%以上的商务楼宇,给予经营单位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节  其他奖励

第三十一条  社团奖励: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协会、商会、联盟等社会团体入驻东城区发展,对于新入驻我区且注册会员数量在60家以上的机构,能够为东城区引入新的企业,且该企业当年实现区财力贡献的,按照企业实现区财力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连续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三年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扶持;同一企业同一质类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质类的项目不超过3个;当年政策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财力贡献额度,但经第三方及其它辅助方式评估认定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虽贡献不大,但仍可享受政策扶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市、区其他优惠政策相同的内容不重复享受,可由企业自行从优选择。企业执行“一事一议”合作协议不适用本政策相关条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补贴、奖励等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企业在申报获取政府扶持资金时应遵循诚信原则,有任何瞒报、虚报或者编造条件的,不能获得扶持资金。对发现企业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以及长期不清还财政债务的,一律取消企业享受政府扶持资金的资格。若企业将获得的扶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以外其他用途的,应退回全部奖励和补贴资金。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企业,享受奖励后必须在东城持续经营不少于五年,五年内迁出东城区的,应退回在东城区享受的所有奖励和补贴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城区产业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北京市或东城区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促进二四三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4〕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