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
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发〔2016〕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2月1日第95次区政府常务会、2月17日区委常委会第1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7日
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有关精神,深入实施“文化强区”战略,引导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促进东城区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的发展,特设立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根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15〕305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文促中心申请设立,区政府批准并出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投资,特别加大对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文化创意企业的投资力度。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6年度投入规模为4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财力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再行确定引导基金规模。财政资金投入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条 引导基金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在东城区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资金放大效应不低于1:4,引导基金不分享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第五条 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引导基金到账后的半年内募集成立子基金。子基金在设立后的每个完整财务年度,其对外投资额不应低于子基金募集资金总规模的80%,且其中不低于60%的资金投向在东城区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存续期限为8年。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设立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产促局、区国资委、区文促中心和受托管理机构各一名主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办公室设在区文促中心,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
(二)审议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投资计划、投资运营报告、资金使用报告等;
(三)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聘请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重大决策提供独立的专业咨询建议。
第九条 引导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模式,由领导小组委托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区属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或其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代持与投资运作事务。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
(一)从事基金管理业务3年以上,具备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专业人员;
(二)应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健全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和资本运营经验,具备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
(三)能够有效执行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促进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对引导基金的安全性负责,确保引导基金按期如数上缴返还区财政;
(二)确定子基金的具体募集方案,开展对合作方、合作方案的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负责牵头组建子基金;
(三)以出资额为限对引导基金带动形成的子基金行使权利、承担责任,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专业性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子基金的日常运营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要求;
(四)引导子基金管理运行规则的制定,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确保实现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
(五)定期对子基金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每年不少于两次向领导小组报告引导基金、子基金运营情况,必要时提出意见建议;
(六)根据需要派驻代表参与引导基金运营管理的重大决策并监督其投资方向;
(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公开委托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专户管理。
第三章 进入与退出方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由区财政出资形成,领导小组委托受托管理机构运营。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本金由区财政按照“财政补助收入”方式划拨给区文促中心,区文促中心按照“事业支出”方式拨付受托管理机构。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
引导基金存续期满后,受托管理机构须将引导基金按照东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本金总规模返还区财政。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在基金稳定运营后,可通过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以促进引导基金的循环使用。
第十六条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在子基金参股形成的股权可随时退出,其他参股股东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退出方式及价格应体现引导基金政策性,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结合引导基金运作模式具体约定。
第十七条 合作投资机构未按约定出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范围。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北京市、东城区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闲置资金仅限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保证本金安全的无风险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合同约定使用管理基金。对违规使用基金的,领导小组可撤销其受托管理资格,对因违规操作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文促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